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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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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影视版权价格是否合理
软件版权在企业中占着跟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同样的位置;虽说国家没有强制要求登记软件版权,但软件注册,却是保护自身权利的有力证明。以下著作权代理就给大家详细的讲一下软件著作权的好处。根据系统登记的软件可以得到重点保护。除了这些,软件版权登记有以下优点:
1.可以更好的宣传自己的软件产品,可以清楚的说明该软件属于哪一类。
2.在软件版权交易过程中,你的软件会增值一倍以上。
3.如果软件著作权有争议,版权人很难证明是什么时候完成的,也不能证明是版权人。
4.合法经营或在国内销售本软件产品,并可在国内出版发行。
5.软件销售可以退税,减轻企业负担。
6.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帮助企业申请税收减免,对于申请高新企业资质,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是必不可少的。7.禁止剽窃,明确权利所属,以法律保护为基础,打击盗版,抄袭。
8.技术融资、入股可以增加企业或个人无形资产的价值,可以作为股权投资、融资担保、技术入股等。
9.双软企业认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是对双软企业(软件业、软件业产品登记)认定的基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一系列优惠。
10.APP上架应用市场必备APP在主流应用市场上线审核后,大多要求提交版权证明文件。
作品自愿登记
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是为了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并未改变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一、作品登记的申请者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代理人。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属辖区以其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二、申请自愿登记的作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四)提交材料不全的。
三、作品登记应提供如下材料和文件:(一)作品登记申请书;(二)作品登记表;(三)权利保证书;(四)身份证明(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继承人的身份证,受托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或其他相关登记证的复印件);(五)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合作作品应出示作品合作协议或者有关证明;(六)作品说明书或作品简介;(七)作品登记代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八)非职务作品创作保证书或非职务作品创作证明。
四、作品登记收费标准申请作品登记,需交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标准如下:(一)文字作品:10万字以下,每件50元;10万字以上至20万字,每件80元;20万字以上,每件100元。(二)音乐作品(词、曲)每首各50元。(三)戏曲、曲艺、舞蹈、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每件50元。(四)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和模型作品:每件50元。
五、申请作品登记的程序省直驻济单位的作者,可直接到山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各市的作品登记申请者到各市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省直的作品登记申请者,自省版权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登记所需的材料后,作品登记核查期限为15日,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省版权局发给作品登记证。在各市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者,各市版权局在1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加盖公章后报省版权局;省版权局应在15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由省版权局按照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格式统一制作,作品登记证上载有作品登记号,格式应为:15(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凡经登记的作品,可在其出版物或其他形式的载体上标明作品登记号。
模仿网站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大大小小的网站如春笋般涌出,每个网站都布置的十分精美,但有些网站却似成相识。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说说模仿他人网站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模仿网站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模仿不属于侵权行为,未经授权的复制和抄袭违法。未经授权的复制包括完整的复制或对其中部分作品的复制,比如另存其中构成作品的图片后采用等。抄袭与模仿之间的界限有时并不那么明确,在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情况认定。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应当认定两者相同;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所以,可以借鉴其设计思路,而不能从网页结构布局、形状、背景色彩、动画、图片、美术、栏目设置等方面全盘照搬。简而言之,不能实质性相同。既然模仿不属于侵权行为,那哪些行为属于侵权呢?
著作权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其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3)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拓展资料:著作权侵权行为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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