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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著作权代理机构可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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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著作权代理机构可靠吗?

作者:东莞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1 08:17:15

如何申请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东莞版权登记流程大致有五个步骤:

第一步是填写表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需要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上填写。填写完申请表后,会生成受理号,您需要打印出申请表并盖章或签字。

第二步是提交书面材料,需要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盖章的申请表、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书、前30页和后30页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如果少于60页,则应全部提交权属证明材料。

第三步是验收,待著作权登记文件初审通过后,由版权保护中心验收。根据现行政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费用将被免除。

第四部分是考试。版权保护中心将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措施的规定进行检查。如果它通过考试,将得到5分;不符合要求的,发出改正通知。

第五步是获得证书。通过考试大约需要30到60天,你可以拿到著作权登记证书。

申请商标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如商标权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有限,商标注册流程繁琐、周期长等。有可能商标还没注下来,市面上的假货就已泛滥。于此,很多企业把具有一定创意和美感的商标标识主张版权保护。

1.商标标识需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商标是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一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包括图形、汉字、字母、颜色、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标识可以不具有创意和美感,但只要它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就有可能成为商标。而版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作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商标标识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需符合该两项构成要件。

2.对于取得的著作权权属需及时通过证据固定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无需履行登记等相关手续。创作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版权转让合同等均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初步证据。但因为我国版权登记手续比较便捷,自证创作完成却较为困难,即使采取的是自愿登记制度,司法实践中,基于举证成本低、证明效力高等原因,很多权利人更倾向于以作品登记证书的形式固定自身著作权的权属。

3.应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进行积极举证在权利人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对方违法所得的前提下,需要法院依照法定赔偿对经济损失的数额进行酌定。但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发生可计算的有形损耗,故法院在判定经济损失数额时只能参考知识产权的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酌定。而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价值各有不同。商标的价值主要由其中蕴含的商誉来决定,与商标标识本身的独创性无关,但决定作品价值的关键却是其独创性程度。

著作权合理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自由使用其作品的一项制度

﹝1﹞.但各国对此规定也有差异,在英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是FAIRDEALING,在美国则是FAIRUSE,在英文中,Fair有着合理、公平双重含义。该词是一个理念色彩浓厚,模糊度较大的词。还有一些个别国家版权法规定,合理使用而不需支付,被称为自由使用(FREEUSE)

﹝2﹞.此项制度创设之目的在于照顾社会公共利益,防止著作权人滥用其权利,以便更好的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加以侵害的违法阻却事由。合理使用之所以合法概因法律的规定,推定其违法行为失效,因而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使用作品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权论

﹝3﹞.所以合理使用是一种客观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只要使用者的使用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即被视为合法行为。合理使用本质上是著作权平衡原则的集中体现,是对社会中相互冲突利益进行的一种协调,并使各种利益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正如A.德尔加多。波拉斯指出的那样,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限制是在作者的利益、利用该作品的企业的利益和广大公众的总体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公平或合理的妥协

﹝4﹞.因而作为平衡杠杆调节器的合理使用制度,只有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良性互动,才能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

复制品是否会造成著作权侵权?

对于著作权来说,相关的复制品算不算是侵权呢?如果造成了侵权又该承担哪些责任呢?找小编为你介绍。

一、复制品是否会造成著作权侵权?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构成著作权侵权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复制品著作权侵权责任

1、复制品出版、制作、发行、出租需得到合法授权。复制品侵权的,侵权者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侵权者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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