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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要遵循哪些原则
著作权最高赔偿标准
一、著作权最高赔偿标准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另外,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
最高院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产品销售利润2、营业利润3、净利润。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例如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发行,总共发行五千册,那么侵权赔偿额是书的单价乘发行数量5000册减去合理的费用印刷、发行及给发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权所得了。
3、法定赔偿
最高院在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上的规定就是法定赔偿,在难以查明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害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益时,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在法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的一种赔偿方法。按照《著作权法》四十八条的规定。法定赔偿的前提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是由法院来决定,一般由审判的法院根据侵权情节、侵权所造成的影响等各方面来判决。数额最高是50万元,没有最低限。
二、著作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三、著作权注意事项
第一,所有需要盖章的文件必须加盖公章。如果著作权人是多人共同拥有的,那么在申请表中应同时盖章,并且提交多方签订的合同。
第二,同时申请表中应当对著作权的功能描述与技术特点详细描述。著作权初审通过受理后审查31-35个工作日,约45-50天左右出审查结果并公告。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当著作权被侵犯时我该怎么办?目前,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效力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考察获得著作权的方式、专利权和商标权,可以发现著作权自作品创作之日起自动获得,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获得首先需要经过相关行政机关的审查,因此行政机关保留决定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否成立的权利。中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布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授予专利权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规定:“商标局将驳回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标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法律并未赋予法院在没有行政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宣布专利或商标无效的权力,也未赋予仲裁庭直接宣布专利或商标权无效的权力。同时,上述规定以保护公平为出发点,却降低了效率,这使得争议双方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知识产权有效时,当事人不服的,将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利于维护行政裁决的权威性。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效力争议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纳入可仲裁的范围。在构建知识产权效力争议仲裁制度的过程中,有必要平衡非公开争议解决模式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公权力的关系。关于知识产权有效性的争议是否可以仲裁?1.我应该如何处理著作权纠纷?
1.自我咨询。如果侵权后双方能够和解,不仅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还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名誉损害。如果协商不愿意或失败,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要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后反悔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仲裁。仲裁通常仅限于合同纠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仲裁条款。当事人之间的有效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著作权争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仲裁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在法律上不可执行的,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软件著作权和专利很多的人会傻傻的分布清楚,为了让大家对于这一类的法律知识有一个很好的了解,在下面的文章中,小编为大家主要来介绍下,软件著作权和专利的区别是什么?希望我们的介绍会让您对于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有了更多的认识。
申请方式不同
(1)软件著作权在软件创作完成后即可获得,就是常说的进行软著登记,以起到类似公证的作用。
(2)其一,专利必须向专利局提出申请才能获得。其二,软件专利申请描述的是软件的构思。
通过制度不同
(1)软件著作权采取登记制,基本是100%可以通过的,软著是对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进行保护。
(2)专利采取审查制,必须满足专利授权的条件才行,专利是对技术的功能,性能等进行保护。
法律依据不同(1)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依据是《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软件的专利权保护依据是《专利法》软件著作权申请办理时间现场办理。
一般来说,电脑手机软件开发出来后,开发者会自动拥有版权。可是,计算机手机应用软件做为一种工业品,开发利用计算机手机系统软件企业必须具有很多的资金管理投入;计算机系统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一般来说,电脑手机软件开发出来后,开发者会自动拥有版权。可是,计算机手机应用软件做为一种工业品,开发利用计算机手机系统软件企业必须具有很多的资金管理投入;根据《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计算机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分为两类:一般所有权和独特所有权。
一、计算机系统软件著作权的一般归属单独研究开发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著作权由手机使用软件开发者具有,此即计算机网络软件著作权的一般归属;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要求,所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手机软件开发商所有,但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或辩护有其他承诺,按照要求或承诺明确著作权;手机应用软件开发者是具体研究机构可以开发、立即开展技术开发,并对开发的手机软件负责任的法人或是一些其他社会组织;或是靠自己具备的标准单独工作进行分析手机软件设计开发,并对手机软件负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因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如无反过来证实,在手机应用软件上落款的普通企业合伙人、法人或是通过其他社会组织为开发者。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独特归属1.协作系统开发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著作权归属说白了协作开发,就是指由2个之上的普通合伙人、法人或是通过其他社会组织协作开发利用手机软件。合作开发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基本标准是:合作开发者有承诺的,就按照承诺去做;没有承诺的,合伙人有共同的著作权;这里的合同书应是通过书面表达形式合同书,协作系统开发者沒有签署书面语言形式合同书或是合同书未作确立一个承诺的:(一)合作开发的手机软件可以分应用的,开发者可以独立行使单独开发部分的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侵犯整体著作权。(二)协作系统开发的手机软件企业不能切分应用的,其版权归联合共有。(三)具有相互版权的计算机和手机软件,由开发者共同约定,未经书面通知不得约定,第一方不得转让,不得阻止对方履行著作权(转让权以外的权利),但个人利润的著作权人应当有效分配。
2.委托开发的计算机系统软件公司著作权归属委托企业开发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以及著作权归属理论基础标准是:受托责任人和受委托人有承诺的,按承诺进行办理;受托人与受委托人中间沒有承诺的,版权归受委托人。
3.职位开发的计算机系统软件著作权归属职位手机应用软件的开发企业具备职位特性,法律政策法规强制地将版权由开发利用手机软件的普通合伙人出让给了法人等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合伙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开发的计算机程序流程的著作权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奖励开发手机软件的一般合伙人:一是在本职工作中确立具体的总体开发目标而开发的手机软件;二是开发出来的手机软件是做好主题活动的预期结果或自然结果;三是关键应用了法人或是通过其他社会组织的资产、专业技术设备、未公开的专业信息管理内容等技术性标准所开发并由法人或是其他国家组织负责任的手机应用软件。
4.版权的归属与履行由项目任务书或是合同条款;项目任务书或是合同书中未作明文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是其他组织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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