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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作品著作权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创作主体、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有什么区别?作品著作权的一般主体有哪些?
这些主体主要包括创作主体、原始主体以及继受主体。他们的区别主要在于原始主体未必是创作主体,继受主体一般无法享有作品著作权的人身权。作者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组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创作主体与原始主体以及继受主体著作权的一般主体,可以分为创作主体、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1)创作主体是作品的实际创作者;
2)原始主体是在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继受主体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从原始主体处获得著作权的主体,其获得著作权的方式包括继承、受遗赠、转让等。创作主体、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有什么区别?
原始主体未必是创作主体,例如,在委托创作的作品中,若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则委托人为原始主体,受托人为创作主体。区分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的一个关键意义在于,继受主体一般无法享有作品著作权的人身权。例外情况是,对于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小品演员表演小品节目,电影演员参演电影角色,这些都可以受到哪些著作权保护呢?下面由我们为大家详细介绍表演者权的相关内容。什么是表演者权?
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产生的权利,是表演者获得作者授权之后才产生的权利,属于著作权邻接权的范围。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不以表演的文学、艺术作品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为限。但是,若表演的对象并非文学、艺术作品,则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对于表演者在不同场合进行的多次表演,表演者就每次表演分别享有表演者权。例如,一歌手在两个不同节目中分别演唱了同一首歌,他将针对这两次演唱分别享有表演者权,如果某一音频网站经合法许可获得了针对其中之一的播放许可,该平台并不能够播放尚未获得许可的另一表演。对于表演本身构成对作品的表演的,对表演的上述利用行为也须同时获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表演者享有的权利中,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权包含哪些权利内容?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有以下六个方面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这是表演者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方式包括将表演者姓名或者名称印制在宣传海报或录音录像制品上、显示在电视屏幕上,或者由主持人进行播报等。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表演者享有防止表演形象受到歪曲、篡改的权利,这一权利对于维护表演者声誉具有重要意义。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一权利控制的是对现场表演的实时播放行为,强调表演行为与传播行为在时间上的同一性。适用这一条款还需注意,此处被传播的表演仅限于现场表演,即“活表演”,对于机械表演并不适用。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对表演来说,录音录像是最常见的固定方式,因此这一权利也可被理解为“首次固定权”。表演一旦被固定在录音录像制品上,就突破了利用的时间限制,获得了更广泛的利用机会。因此,这一权利对表演者具有重要价值。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表演者享有的这项财产权是针对已经录制的表演。表演者对含有其表演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通常仅享有依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不再享有上述复制、发行等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表演者享有的这项财产权是针对已经录制的表演。表演者对含有其表演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通常仅享有依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不再享有上述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那么申请音乐作品版权保护要怎么做?
申请音乐作品版权保护:
MORP数字音乐在线注册系统,该系统可对音乐的词、曲、编曲、翻唱等音乐作品进行在线的版权注册。作品注册成功后,MORP系统将自动生成国际标准的ISWC临时码,该代码是全球性音乐著作权代码。通过版权注册号码,各个国家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将提供相应的版权代理保护,该作品在这些国家内被使用,当地音乐著作权协会将代理收取著作权费,并通过中国音著协将费用转给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目前在我国,摄影作品侵权行为较为普遍和泛滥,不少企业或个人在未经作品所有权人同意或未付费即将他人作品使用于产品外包装、图书、宣传册、展览、网站、微博等,很多人都想知道网络图片如何界定著作权,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网络图片如何界定著作权关于网络图片如何界定著作权,相关规定如下:《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法律保护摄影作品,也就是常说的图片,摄影作品的定义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纪律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首先,它要符合作品的特征,也就是具有独创性;其次,它是由人使用器械而成,既区别于绘画,又排除了非人为的因素;最后,它是对客观物体的表达,而不是客观物体本身。(1)发表权,就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如在摄影杂志上刊发摄影作品,署名权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的权利,著作权人通过行使署名权表明其身份:当然作者也可署上自己的艺名或笔名,也可在一定的条件下自愿选择不署名。(2)修改权,是指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如摄影师对自己拍摄的照片进行适当的剪裁,而一般认为,图片编辑对投稿图片的划痕进行修复,对色彩、亮度做微调,以及为排版需要对图片做适度的剪切,不构成对作品修改权的侵犯。(3)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就图片而言,未经作者授权,不得对图片中的影像进行添加或删除,不得对图片进行剪切或变形处理,也不得对图片的色彩进行改变等等。而图片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主要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使用权,主要是指作者或著作权人可以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播放、改编、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图片,而获得报酬权,是指图片著作权人通过各种方式使用图片,获得物质和经济上的回报,以上所述的权利均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确认,然而著作权法却未对财产权中另外一种权利追续权作规定,事实上追续权对图片著作权人而言意义非常重大。《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二、图片如何界定是否侵权根据法律规定界定图片侵权主要是存在以下行为即可认定: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2、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3、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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