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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机构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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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机构如何选?

作者:东莞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2 08:47:49

东莞版权登记、作品版权登记、商标注册、版权注册,刚接触知识产权的新手都会将其搞混淆。作品版权登记和版权注册的区别、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的区别等等,只有先了解清楚它们的概念,才能分清楚它们的区别。

版权登记:即著作权,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当作品完成后,作者应该及时到版权保护中心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对作品进行登记,拿到属于自己的权属证明。版权登记可对符合要求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两类进行登记。

作品版权登记:概念同上。唯一不同的是,它指的是对符合要求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计算机软件不包含在其中。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版权注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事项来说,现在有的是版权登记、商标注册、DCI登记(电子作品版权登记)、专利申请等。

版权通常是登记、注册通常指的是版权。所以可以说,版权注册是刚接触知识产权的新手小白搞混淆后自造的一个词。在了解清楚几大概念后,现在可以来分清楚它们的区别了。

作品版权登记和版权注册的区别:可以把它理解为“作品版权登记和版权注册(登记)的区别,那么就是前者仅指作品版权登记,后者指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的区别:商标注册是针对商标保护所进行的注册事项,版权登记是指对创作者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版权进行更好地保护登记事项。

名字本身是不能够注册著作权,并且著作权也不需要注册,只要一经发表,那么作者就自动享有著作权。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怎样把名字注册版权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怎样把名字注册版权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名字不具有上述属性,不能登记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受保护对象(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不受保护对象1、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2、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三、著作权的特点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2、不可剥夺性;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名字不具有上述属性,不能登记著作权。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怎样把名字注册版权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

关于著作权作品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对它们的保护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与特定的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不因人的死亡而消失,因此受到法律永久保护,没有时间的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较为特殊,它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其保护期规定如下。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但是,著作权人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对其权利不能控制或者难以控制的情况,从而很有可能就失去了获得应有报酬的机会。鉴于上述情形,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那么,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组织的职能有哪些?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组织包括: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例如,词曲作者在其作品发表后对作品的舞台表演权、机械表演权、广播权可以委托音协会进行管理,从未可以获得应有报酬。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能有:(一)对公开表演的许可;(二)对机械表演的许可;(三)对广播权的许可。

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该协会管理的权利种类包括:1.音像节目表演权;2.音像节目放映权;3.音像节目广播权;4.音像节目出租权;5.音像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6.音像节目复制、发行权;7.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我国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依法负责全国报刊转载、教科书等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著作权使用费收转的法定机构,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主管的国家一级协会。该协会的主要职能是:依照法律规定和作者入会签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管理会员难以行使和有效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汇编权、法定许可获酬权、表演权、放映权和广播权等。

四、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由中国摄影家协会联合全国性摄影团体和著名摄影家发起,经国家版权局同意,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批准成立的国家一级社团及非营利性组织,也是国家政府指定的摄影著作权管理机构。该协会以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摄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为宗旨。通过著作权管理和举办展览、培训、影赛、作品限量鉴证(交易)等活动,推动摄影繁荣和文化发展。

五、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是全中国合法从事电影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电影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综上所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采用的是会员制,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设立,经著作权人授权后,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与使用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诉讼、仲裁,从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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