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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美术版权登记申办费用
自传体作品,是叙述自己生平和经历的作品,多为文字作品,如图书和文章。自传体作品以事实为依据,并不妨碍作品可以具有创造性。完成自传体作品,可能是主人公自行撰写,不涉及他人,但自传体作品在他人参与下完成的情形也是常见的。参与人可以是辅助人、合作人,但一般不能是作品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自传体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是什么。
(一)辅助人参与人首先可能是辅助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作品是当事人智力创作的成果。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这里所说的创作,是指使作品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又称为原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具有不同于他人的个性。辅助人虽然参与了有关工作,但是对作品本身的形成,没有进行直接性的创造性的劳动,或者说作品本身没有凝聚其精神劳动成果。辅助人不享有著作权,不是作品的作者。
但其可以依据合同从作者那儿获得劳务报酬。有时参与人也进行了创造性的劳动,将自己的智慧和心血直接融化在自传体作品之中,但依照约定在作品上没有署名。笔者认为,此时也应视其为是辅助工作人,作品仍为独创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据此,若自传体作品完成,著作权人(作者)应为该篮球明星,而不是其受托参与人。也就是说,进行了创作性劳动的人,仍然可以不是著作权人,而处于辅助人的地位。
辅助人只是幕后英雄,作品上不表现他的名字。这里面的法理问题是,精神利益是否可以让渡的问题。人格权的内容包括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财产利益可以让渡,自不成问题。关键是精神利益(如署名权体现了精神利益)能否让渡?笔者认为,精神利益不是人格权本身,因此是可以有限让渡的。比如,自由是随着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是基本人格权,也是基本精神利益,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同意限制自己短暂的自由来获取财产利益。有学者指出,不允许权利人放弃权利,也正是对权利人有关权利的剥夺。版权法(著作权法)既然没有规定不得放弃精神权利,那么就可以推定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对于自传体作品来说,有创造性劳动的人放弃自己的署名权来换取财产利益,在法律上并没有障碍,同时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观念。
(二)合作人自传体作品,有时自述人与书写人都在作品上署名。如注明口述:某某某,撰文:某某某。笔者认为,该种作品应当为合作作品。因为,《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口述完成,撰文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口述人就已经有了口述作品。共同署名的文稿则是合作作品。应当指出,在口述作品完成以后,口述作品作为独创的著作权已经产生,并成为合作作品的基础。合作作品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进行创作而产生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区分为可分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合作作品。如对于合作产生一首歌曲来说,谱曲和歌词是可分的。对于自传体合作作品来说,作品是浑然一体的,不存在各自部分,属于民法理论中的准共同共有,但就发表而言,不同于民法中对物的共同共有的要求。发表权是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人身权。
民法中对物的共同共有,是指对同一财产的所有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也就是说,自传体的合作作品,口述人和书写人都有发表权(著作人身权),任何一方的反对,都是无济于事的。法理上有一个推定:口述人与书写人达成合作协议,是为了使自传体作品发表。口述人的反悔,是受制于书写人的。需要研究的是:口述人在口述完成之后,其表现在口述作品中的个人秘密,是否脱离人格权法的保护,是否仍然享有隐私权?笔者认为,在形成口述作品之后、自传体合作作品完成之前,口述人对在口述作品中表现的个人秘密,仍然享有隐私权。
因为,尽管形成了口述作品,但只是向撰稿人公开了个人秘密,没有向社会公开个人秘密。在合作作品完成之前,口述人仍然可能出于保护隐私的目的而解除合同。当文稿完成之后,口述人一般不能以隐私权对抗具有合作人身份的撰稿人,因为若无正当理由,口述人已经不能妨碍撰稿人的法定发表权。此时视为口述人自愿放弃了对口述作品中个人秘密的隐私权保护。依法理,尽管合作双方都有发表权,但是在合作作品完成之前,口述人对与撰稿人之间的合同,双方都应当有单方解除权。但是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损害赔偿作为代价。这样,兼顾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建议将来《著作权法》修改时,明确当事人的这种权利。
合作人区别于辅助人之处,除了合作人有发表权而辅助人没有发表权之外,还有两点:一是辅助人没有署名权,而合作人均有署名权。二是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合作者享有,这是以(准)共有身份取得财产权的方式。辅助人并不享有此种权利。
(三)委托作品的受托人自传体作品的辅助人、合作人,也不同于委托作品的受托人。委托作品是指作品的创作是依照他人的委托而进行。委托作品的通俗表达是:一方出钱,一方出智慧。摄影、美术、地图等作品,常常是委托作品。辅助人一般没有创造性劳动,即使有一些创造性劳动,也被著作权人通过合同吸收了。而委托作品的受托人则进行了创造性劳动。
合作完成的作品与委托完成的作品也不同。合作完成的作品,合作人共同进行创造劳动;委托完成的作品,委托人并不进行创造性的劳动,是受托人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完成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对于自传体作品来说,如果署名人是受托人,那末就失去了自传的意义,与自传名不副实了。而且自传是根据个人的亲身经历事实为基础创作完成的,并不是小说,完全由受托人进行创造自传体,属于事实不能。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而创作确是一种事实行为。如果确实是由于受托人的创造而完成自传作品,那么对于读者等受众只能是欺骗行为。须知:以第一人称创作的小说,并不是自传体作品。
因此,笔者认为,完成自传体作品,不可能是通过委托创作合同来完成。除自己亲自完成外,只能通过委托进行辅助工作或者作为合作作品来完成。如果主人公与他人的合同的标题写成委托合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解释为委托完成辅助工作的合同,或者解释为合作合同。
东莞版权登记可以自行登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向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登记材料之后,材料审查通过会收到登记缴费通知,在收到缴费通知书的一个月以内需要完成相关登记缴费手续。下文将对版权登记后缴费时间及方式进行补充说明,有以下几种情形,将不作登记缴费处理。
版权登记的缴费类型:著作权登记费、著作权合同登记费、变更或补充登记费、登记证书费、封存保管费、例外交存费、查询费、撤销登记申请费,及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版权登记缴费时间:版权登记材料提交之后,材料审核通过,版权保护中心会下发缴费通知,具体的缴费要求和期限,可以直接根据缴费通知的要求进行,一般缴费期限为一个月。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
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忆犹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版权登记缴费方式: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可根据缴费通知书注明的金额和账号逐笔回款,并在回款凭证附言栏内注明登记流水号后六位。汇款时必须在附言栏注明发票抬头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与登记流水号后六位形成有效区分或间隔。
注意:以下情形汇款,版权保护中心不作登记缴费处理:1、为收到汇款通知书提前汇款的。2、为注明缴费通知书流水号的。3、将多笔缴费汇总汇款的。4、对同一缴费通知书重复汇款的。5、非登记人、代理人汇款的。关于软件著作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执收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不再发放各登记、查询申请的缴费通知书。登记、查询申请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直接发放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根据上述规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版权局认定的的软件登记机构,负责全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具体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的有关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具体工作有: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登记;(三)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者补充登记;(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权登记;(五)补发或者换发软件登记证书申请;(六)封存保管软件鉴别材料申请;(七)撤销计算机软件登记请求;(八)撤回计算机软件登记申请;(九)撤销或放弃计算机软件登记;
另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还可以为申请人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分析服务,具体包括:(一)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分析: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年度全国或指定区域内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整体分析,提供某一行业、领域软件登记信息分析。(二)软件著作权登记数据统计:按月、季度、半年或全年实时提供指定区域内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数据统计分析。著作权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可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那么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有多长呢。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是指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是否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许可权和奖励权。
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是指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是指自然人的生死。在自然人死亡两年后,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至自然人死亡时,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在现实世界中,有很多东西会受到国家的保护。例如,软件作品将受到一段时间的保护。根据国家法律,我国公民享有著作权,可以免受侵犯。那么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有多长呢。下面的编辑给读者的答案是什么。
保护期为50年,在软件第1次发布后结束。但是,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布的,本条例不再受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开发商或其他权利人依照相关著作权法的规定。就权利的性质而言,是软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例外吗。因为著作权的取得不需要单独确认,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软件注册后自动保护的原则。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报酬权。软件著作权需要登记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由中国著作权保护中心审核颁发。以上是编辑的内容。根据规定,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一般为50年,之后不受法律保护,但著作权必须先经部门登记才能生效。我们应该注意这一点吗。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自动生成,登记不是生成权利的必要条件。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是指著作权人向中国著作权保护中心提出的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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