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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音乐作品版权流程是怎样的?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逐渐加强,知识产权包含的内容也很广泛,像大家所知的版权。今日版权代理要向大家介绍一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那软件版权权力归属于哪方,如何确定?下面将为您详细解答。
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划分:
(1)独立发展;软件版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或者是根据软件开发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开发负责的自然人。
(2)合作发展。共同开发软件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需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明确约定的版权归属,则可以分割使用,可以分别对其各自开发的部分享有著作权。
(3)继承与转让。要想继承软件版权,属自然人所有,其死亡后,在保护期内可由继承人继承,继承软件版权以外之一切其他权利,包括人身及财产权。著作权人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变更或者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担著作权保护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能力承担著作权保护义务的,由国家享有。主要有以下三种软件著作权限制:
1.合法复制的软件所有者的权利。(1)根据所用需求将软件安装在计算机等信息处理能力强的设备中;(2)制作备份副本,以防止副本损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这些备份副本,并有责任在拥有者失去合法副本的所有权时将其销毁;(3)对软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使之适合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改进其功能、性能;但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将修改后的软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类似软件。软件开发商所开发的软体,因可选择的表现方式有限,与现有软体类似,并不构成对现有软体版权的侵犯。
3.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用法。如果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该软件是侵权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软件。若复制品使用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在支付赔偿后可继续使用。
微电影,是“微型电影”的简称,指的是能够通过互联网新媒体平台传播30分钟以内的,具有完整策划和系统制作体系支持的,且具有完整故事情节的视频短片。它具备电影要求的所有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主题和故事情节,所以属于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完成的作品。微电影因为其制作成本低,以及其灵活性和投资决策的风险更加可控,而在激烈的互联网视频竞争中深受欢迎。因为微电影让更好多的电影爱好者(包括专业的和业余的)参与到拍摄或制作电影中来,越来越成为“全民微电影”。但是,正是因为微电影的门槛低,以及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导致微电影管理难、侵权多。只有重视版权、保护版权,微电影才能获得更大的、更长远的发展。那么,微电影如何进行版权保护呢?微电影应该时间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遇到侵权问题时一定要保留好证据,这是微电影创作人维权的保证。将微电影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流程如下: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将微电影进行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
(三)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刻有微电影视频文件的光盘)。
(四)作品说明书(从创作微电影的意图、过程和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上作者签字)。
(五)权利归属证明(委托创作的作品需要提供委托创作协议,职务创作作品需要提供著作权归属协议)。
(六)委托他人(非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登记的,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七)委托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登记的,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书和代办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除作品样本一式两份外,其他材料均一式一份。进行微电影著作权登记,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著作权登记费。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公布出来的收费标准,申请人需根据实际需要缴纳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如下: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完成的作品东莞版权登记的收费标准电影作品2000元/件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完成的作品超短片〈1分钟200元/件1-5分钟300元/件5-10分钟400元/件10-25分钟800元/件25-45分钟1000元/件超过45分钟2000元/件电视剧100元/集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5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5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2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3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400元申请资料齐全、手续齐备的,自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合理使用作为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制度,其核心和实质就是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那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价值是什么呢?
1、公平。知识是在不断累积中更新和发展,文化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是几代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创作活动不可能离开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没有人能说他的作品与前人的积累完全无关。既然创作需要吸收他人的成果,那么就不应阻止他人利用已有的作品。著作权人应在适当的范围内让渡自己的权利,允许他人使用,对其作品不能享有无限制的独占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信息获取和享有的畅通,为更多的创作创造更好的环境,这也是正是利益平衡的关键。
2、效率。在承认公众可以对作品进行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允许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的使用,是为了保证利用的效率。合理使用是一项权衡各方得失,以求社会总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它在保证作品的正常传播利用、著作权人及时收回创作成本、避免出现信息不足的前提下,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区域做出合理划分。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要划出一个合理的范围供公众无偿使用,而又不会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省去了每次对作品使用都要征得作者同意的麻烦,减少了交易成本,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它促使各方的利益在一种基本的平衡和协调关系中得到最大满足。如何保持著作权人权利范围和公众使用作品的方式的平衡,做到既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又使公众能最大限度的利用作品,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就显得异常重要。
计算机软件是不是必须进行登记软件著作权?根据相关法规,登记软件著作权完全取决于自愿。2002年开始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该条规定说的是“可以”,也就是说,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根据该条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范围是:
1、软件著作权,
2、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
3、软件专有转让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里有详细的规定,即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而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单位与个人可以直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著作权登记部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为申请办理,两种方式各有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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