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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版权如何查询?
简析软件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一、权利内容的法定性
法定性有狭义、广义之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权利,都是由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譬如没有所谓天赋的权利。具体涉及到某种权利的具体内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该权利的具体内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一旦发生一定的法律事件,就必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我们称该权利的内容具有法定性,这是法定性的狭义含义;另一种情况,则是由法律规定权利内容的一定范围,至于具体的当事人之间究竟存在哪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允许当事人自行设定、约定。只要这种设定或约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法律就确认其有效,并予以保护。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当事人的设定或约定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在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就属于后一种情况。软件著作权具有狭义上的法定性。因软件著作权的权能均由法律一一直接规定,凡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能成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例如,功能性使用就不是软件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在软件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对受方功能性使用该软件的范围加以限制的条款(如限制受方运行程序的机器类型、使用者范围等),这时候,供方所取得的是一种合同债权,而不是软件著作权。受方如果超范围进行运行,仅仅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
二、权利的产生不以个别确认作为要件
法律意义上的个别确认,是指由专门的确认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对特定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予以明确地肯定或否定,从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确认,合同管理机关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都属于法律上的个别确认。知识产权的产生一般都以个别确认作为要件。一个国家的法律保护哪些知识产权,这既反映该国的国家政策,又反映该国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水平。凡在知识产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某一类科技、文化成果实行保护,这是对该类知识产权的一般确认。在获得一般确认的前提下,具有特定内容的某一具体的科技、文化成果的创造者,若想真正取得这种权利,还必须经过个别确认的过程。没有经过这种个别确认,即使该知识产品已经具备了取得知识产权的一切实质要件,也不等于就取得了权利。
我国的《专利法》和《商标法》都规定了个别确认制度。凡是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都必须首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经专利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取得专利权。商标也是一样,具备申请条件的商标须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才享有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具体地说就是,著作权因作品的完成而产生,作品一俟创作出来就自动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需履行任何手续。目前,多数已建立了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国家都采取自动保护原则。虽然某些国家规定了交纳样书的制度,其目的仅在于方便行政管理和保存文献,与著作权的取得无关。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取得没有规定任何形式上的手续。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却规定了软件登记制度。那么,软件的登记制度算不算是对软件著作权的个
三、兼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双重属性,但精神权利的属性较弱
《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五项权利中,第(一)项规定的发表权和第(二)项规定的开发者身份权均属于精神权利;而第(三)项规定的使用权、第(四)项规定的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第(五)项规定的转让权则属于经济权利。由于计算机软件是一种实用工具,创作它是为了满足实际运行的需要,而并非为了表达思想、感情。因此软件作品的精神权利远不如它的经济权利重要。相应地,法律对于软件作品之精神权利的保护就比对一般的作品之精神权利的保护为弱。例如,《条例》中就没有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也没有规定作为精神权利的修改权。
四、不完全的独占性
软件著作权具有独占性,但是有例外。象专利、商标这些知识产权领域里,一项知识产品上只能产生一个知识产权。如果两个人各自独立地完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局只能根据先发明原则或者先申请原则授予其中一人专利权。如果是同时发明或者同时申请,也不能对每一个申请人都授予专利权,只能要么一人放弃申请,要么两人共有一项专利权。当然,共有不是分别所有,共有的对象是一个权利而非两个权利。可见,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完全的、绝对的独占权利,权利人在一切情况下都排除他人也享有该权利的可能性。著作权则不然。作品的构成条件要求独创性但不要求首创性。如果两部作品一模一样,实质上仅仅是一个知识产品,但只要两个作者都是独立创作的,法律允许他们分别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同一知识产品上并存了两个著作权。因此,我们说著作权的独占性不是绝对的,而是不完全的。
对于在日后的著作权纠纷会有很好的帮助,因为我们已经做了提前的分割自然就不会存在著作权归属地纠纷了,下面对于这个问题小编为大家来介绍下这个问题吧,希望会对您的著作权保护有帮助。
1、一般情况合作作品是由两个人以上合作创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创作是一种智力活动,仅仅是出资,不能成为作者。这是合作作品与委托作品的重要区别。
2、共有人死亡时,著作权的归属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享有。
3、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和不能分割使用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合作作品分为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和不能分割使用的作品。
(1)《著作权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如甲乙合作写一本法学著作,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就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网站搜索引擎提供者著作权侵权
作为商家,在经营运作中经历必要的商业风险是很正常的。但是对与能够并且可以规避的侵权风险,商家们在商业运作中还是应该从法律上注意并且减少不必要的责任风险。对于网站搜索引擎提供者面临的著作权侵权风险,正如象有的人分析的“《网洛著作权司法解释》总的来说是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但由于缺乏其他措施相配套,实际上将一些风险不适当地加在ICP和ISP身上。”(5)很显然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将责任风险不恰当地加在了网站所有者身上。因此,网站所有者在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中有必要注意、规避研究不必要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1尽充分必要的注意义务网站所有者应该认真履行管理员的职责,对于可能会引起侵权纠纷的作品或网页,充分注意并及时与相关权利人联系,同时设立必要的审查上传制度,对于重要的可能会引起纠纷的作品或网页,更要重点注意。这样,即使在面临侵权诉讼时,也有利于减少自己的风险与责任。
2积极呼吁、要求国家建立类似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CDMA)样的法律从目前的现实看,中国的IT业发展,与其他国家相比,从整体上依然属于低级阶段,依然需要国家、社会给予其一定的政策和社会支持。与此相比,即使IT业发展较为发达的美国,也依然制定了象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CDMA)样的法律,从而合理分担著作权人和IT商家的风险责任。因此,中国IT业界的有识之士和法律界的相关人士应该联合起来积极呼吁,要求国家建立类似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CDMA)样的法律,从而减除附加在身上的不必要的风险。
网络人物图片在很多场所也有使用的需求,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也是让很多人感觉到不解,很可能会发生侵权的行为,对于使用过程中,把网络人物模糊之后再进行使用的人也会十分关心,把网络人物图模糊使用算侵权吗?小编带您了解起来。把网络人物图模糊使用算侵权吗?
人物脸部模糊处理后识别不出原本的人的,一般不侵犯肖像权。但是要结合自身的不同状况,因此在模糊以后使用也是需要慎重对待,且不可盲目的运用。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肖像权比较看重的年代,对于个人来说也是一种隐私的保护,但是很多人有图片利用的需求,也会十分关注是否构成侵权,因为一旦侵权形成之后,不仅承担相应的处罚,还会受到一系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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