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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软件著作权代理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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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软件著作权代理哪家好?

作者:东莞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3 08:50:25

在我国,版权与著作权是同义语,狭义上的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东莞版权登记的重要意义都有哪些呢?

一、一旦发现非法剽窃、转载、播放等行为是进行索赔的有力证据,不需要在进行另外收集其他证据而浪费时间。网络视频运营商所播放的视频都需要得到版权方的授权,否则构成侵权。

二、防止别人盗窃自己的作品抢先进行著作权登记据为己有。

别人一旦把自己的作品进行抢先著作权登记,反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得到有力的保护,陷入被动。别人抢先进行了版权登记,反而使自己的作品不能进入市场销售。

三、版权登记证书是企业参加评审的重要因素。

某些版权证书是企业进行评级、获得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个人获得奖励有利途径!对于双软认证的高科技企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是一个非常必要的证件,如果没有此证书,那么想获得高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十分之困难!

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

我国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还是非常重视的,并规定了相关的保护范围。小编已经为你整理好了资料,赶紧看看吧。

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

1、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文档:是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定、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计算机软件: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其保护期自软件著作权产生之日起计算。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截止于该软件首次发表之日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该软件自开发之日起五十年内未发表,则不予保护,换句话说,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从软件开发之日起,只保护五十年。

2、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自软件著作期产生之日起,截止于著作权人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即著作权人终止及其死亡之后五十年)。自然人之间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从最后一个自然人死亡之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现在很多企业在开发了软件之后都会注重软件著作权的申请,而为了更加快速的完成软件著作权的申请往往都会委托专门的代理机构,而今天要说的话题则是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受到哪些因素影响。

第一,现在各个城市都有很多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而凡是涉及到软件著作权甚至版权的事情都可以委托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来做,那么在合作时这些代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是什么呢,这是很多人都非常关心的。首先因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流程和复杂程度在每个城市稍有不同,因此每个城市的代理机构的代理费往往不同,具体的以所在城市为参考。

第二,说到软件著作权代理费用为何不同,往往也和公司的规模有一定的关系,很多人觉得软件著作权申请的流程是固定的,甚至自己不委托代理机构也可以申请,为什么这方面还会影响收费,因为一方面不同的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申请速度不同,有实力和规模的公司一个月以内就可以拿下,而小企业就没有保障了,而且委托代理往往需要交给代理机构软件代码,这就涉及到商业机密,有实力口碑的公司自然在这方面安全性更高一些。

第三,说到软件著作权代理费用的不同,还有一个会影响到收费的因素就是服务内容,有的企业委托代理机构之后基本上什么都不用做,代理机构全程代办而且办理速度快,而有的企业只是咨询相关事宜,最终还是自己跑腿申请,因此服务内容的不同也会影响费用的情况。

刚才提到的就是软件著作权代理费用为什么会不同的原因,而且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往往要经常开发软件,因此选择合适的而且信得过的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达成长期合作关系是最划算的。

版权也就是著作权,一般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任何未经作者的允许不能够随意使用作者的作品,否则就是侵权。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什么样的行为算侵犯版权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什么样的行为算侵犯版权?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版权侵权行为怎么处理版权侵权纠纷是指争议各方,就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各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等问题而发生的争执。如果发生版权侵权纠纷,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调解、仲裁、诉讼。

1、调解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的社会团体/组织,主持、教育、疏导当事人对作品版权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和解方案,签署调解协议。但是,调解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执行特性,若某一方不遵守“游戏规则”,则调解失败,可以转向诉讼处理。

2、仲裁版权仲裁机构依照规定的仲裁程序对版权纠纷案件进行裁决,多适用于与版权合同纠纷。有法律强制执行特性,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调解或仲裁皆失败的前提下,可转诉讼,或直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版权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复制品等财物,制止侵权行为。为了防止当事人的证物受损,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法院会在48时内做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著作权法规定,如果侵权行为十分恶劣,不及时制止将会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责令禁止和财产保全措施。

三、著作权侵权的特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有很多,例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等。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什么样的行为算侵犯版权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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