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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作品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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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作品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东莞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18 08:37:17

很多人都说为什么要进行东莞版权登记,既浪费时间又浪费精力,你以为文章是你写的,图画是你画的,照片、都是你拍的,软件是你码的,那么所有权、收益权一定属于你吗?不是的,你应该为你自己的产品去登记了,那么,下面就给大家简析为什么要进行版权登记呢?

1、宣传: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保护: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3、增值: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4、荣誉:《著作权证书》是您水平的客观反映,国家权威部门对您能力的认可将使您在求职应聘时更加自信。

5、福利:企业申请是办理双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得前提,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在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时,对于有关于申请的知识最好做一个提前的了解,例如把所需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如果您对于申请材料这方面的知识了解的不是很全面,那么请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下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材料:

1、资格证明: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的资格证明,申请人是公司的话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个人的话需要提供身份证。

2、相关表格:符合有关部门规范的统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3、提供源代码:必须提供源代码的前、后各连续30页且每页50行,总计3000行,如果不足三千行的话全部提交即可。

4、说明书:一般来说要提供十页以上的设计说明书或者操作说明文档。

5、代理证件:如果是委托代理公司代为申请的,需要提供代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注意事项

1、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2、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3、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4、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5、在进行软件企业认证(双软认证)、高新企业认证、创新基金、种子基金等国家科技项目申报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根据版权相关法律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没有具体的期限限制的,也可以理解为永久权利。版权中的其他权利是有保护期的,不同情况的作品,具体的保护期也是不同的。下面就来了解一下,不同作品的版权多少年以后不受版权法保护。

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个人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通过以上说明,对于版权多少年以后不受版权法保护,以及版权相关的十七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应该有大致的了解。根据相关规定,版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是权利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的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海内外作品登记的条件

1.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目的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作品自愿登记的范围:

主要是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3.作品登记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4.作品登记手续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在办理作品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作品登记表》和权利证明,交纳相应的登记费。作品登记后将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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