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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文字作品版权代理机构如何选?
软件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它和一般的著作权不同,软件著作权是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而其他著作权,不用经过个别确认,作品产生就意味着著作权确定,即自动保护,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要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人享有软件的发布权、开发者身份权、署名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等相关权利。对于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转让的问题,下面就由为各位仔细的讲解一下具体的内容吧!众所周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种,其他著作权环境下的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已经成为共识。但是软件时的署名权能否转移,现行《条例》规定得并不明确。理由是与其他著作权的署名权相比较,存在以下区别:
一、软件的本质在于其功能和性能,可以视为一件“技术产品”。一般与制作者的人身关系联系不大,消费者注重的是软件质量与功能;而其他著作权环境下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则比较注重创作者的身份与作品的关系,其中作者的知名与否对消费者而言很重要,而软件的作者则不然。
二、其他著作权中如职务作品是强调从事职务创作者享有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而现行《条例》第十三条第1款明确职务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其中就包括署名权,开发者个人没有该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仅仅享有获取相应的报酬权。
三、很多软件的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参与的人员很多,同样一个软件可以由多个或不同的作者来完成,其署名有一定的技术困难;而一般作品除合作作品外,一般是自然人个人能够独立完成的,署名清晰、明了。
四、现行《条例》在规定软件著作权中署名权时,具体区分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不同情况下规定有所不同。对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转让中的署名权是否可以随财产权一并转让没有明确,仅在第十五条规定继承时署名权不能继承。笔者认为,软件受让方坚持要改成由受让方署名,而软件又同意的,法律不予禁止。而且此类情况在软件著作权交易习惯中并不少见,许多个人开发的软件在作为“技术产品”出售转让时,一般由受让方买断,其中明确包括署名权。
而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转让也涉及署名权转让的问题,考虑本身署名权已经与实施技术开发者分离的因素,同样允许当事人约定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将署名权一并转让,由受让方行使署名权,该类情况同样在软件交易中大量存在。故在现行《条例》对软件署名权是否可以转让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要做的是鼓励软件交易,为其提供好的法制环境,不要过分强调软件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移,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过多地干涉软件正常的交易,以免妨害软件业的发展。
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演绎权等等权项,因而复制权仅是著作权中的一项权能。在书籍方面,复制权俗称出版权。由此可知,出版权仅是著作权的权能之一。出版者享有的出版权是著作权人授权后而获得的,一旦授权期满,出版权将回归著作权人。下面就来简单说说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吧。drm版权保护的范围有哪些?
1、文字作品: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本、学术论文、著作、期刊、教材、书信。日记、报纸、广告词。并非所有以文字作品形式出现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书法作品,它是美术作品的一种。
2、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3、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剧本。(戏曲剧本、话剧剧本、歌剧剧本、舞剧剧本)
5、曲艺作品:相声、单弦、评书、笑话、快板书、山东快书、京韵大鼓、京东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坠子等形式的说唱脚本。
6、舞蹈作品:舞蹈动作的设计和程序的编排,可以用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方式记录下来。如用舞谱的形式表现舞蹈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为车技、口技、顶碗、走钢丝、耍狮子、魔术等表演创作的剧本。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或者是以建筑物为核心的绘画、摄影等。10、摄影作品:客观记录物物形象的图片。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有声、无声)、电视作品、录像作品等。
12、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线路图、解剖图。
13、模型作品: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微缩景观。
14、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及其文档释义软件(英语:Software)是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电脑数据和指令的集合。
15、民间文字艺术作品:神话故事、民间寓言、民间传说、民间戏曲、民歌、民谣、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造型艺术及民间建筑艺术等。
软件著作权可以变更或者是补充吗?软件著作权变更或是补充有哪些注意事项?需要哪些材料呢?下面给大家解释说明一下:申请软件著作权变更或补充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软件著作权允许变更或补充的事项软件著作权允许变更的事项:①软件名称②软件版本号③著作权的姓名或名称软件著作权允许补充的事项:针对发表日期可以办理补充登记
二、软件著作权不允许变更或补充的事项①软件功能的增加或修改②软件权利发生转移;③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等事项的变更。
申请软件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需要哪些材料?1、变更(补充登记)申请表2、变更证明文件自然人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法人名称变更的:当提交注册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或复印件;3、身份证明文件;4、登记证书申请人应当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5、查询结果办理此类登记需对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结果是办理此类登记的申请文件之一;6、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及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限
一、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限
(一)个人开发的软件其保护期为五十年,自其死亡之日起开始记算保护期限,保护期终止之日为死亡之日五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截止;如果是自然人合作开发的,其软件的著作权是共同所有的,则保护期的起算时间从最后一个享有著作权人死亡之日起开始记算。(二)若开发的软件是由企业开发的,那么其保护期限应从申请之日开始记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方首次发布期或者首次登记的时间开始记算。如果企业在开发完成此软件五十年内未进行发表或者为申请备案登记,那么软件在开发完成五十年后,其著作权不受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法,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期限为二十五年,超过二十五年,可以申请续展一次。
二、软件著作权是什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六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转让和许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三、软件是什么
软件(中国大陆及香港用语,台湾称作软体)是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的集合。一般来讲软件被划分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介于这两者之间的中间件。软件并不只是包括可以在计算机(这里的计算机是指广义的计算机)上运行的电脑程序,与这些电脑程序相关的文档一般也被认为是软件的一部分。简单的说软件就是程序加文档的集合体。另也泛指社会结构中的管理系统、思想意识形态、思想政治觉悟、法律法规等等。我们所说的软件一般是狭义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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