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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形式

作者:东莞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2 08:40:48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怎样的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怎样的?关于这一问题,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限制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一)在使用目的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10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行为是出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目的。允许对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立法目的主要是满足使用者的文化活动自由,基于非营利目的以如上方式使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符合该创作作品被放置于公共场所的目的。而且这类使用并不足以威胁著作权人的利益,反而是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体现。因此,对于该条应强调使用目的的非营利性,并列明各种具体情形的使用目的。

(二)在使用方式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关于教学使用。当前教学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应将播放、表演这两种使用方式补充为教学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形。这样,有助于满足公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满足聋哑人和盲人的受教育权。应当说明的是,以播放、表演方式使用作品不仅涉及作品的著作权,还涉及用于播放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和表演作品的表演者之邻接权。第7项规定的公务使用的使用方式也应当列明。根据现实中允许的公务使用作品的一般情况,应将公务使用方式限定为复制和翻译,而不应包括表演、改编等其他使用方式。

(三)在使用主体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7项的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所指国家机关,过于笼统,应加以限定。国外立法对于公务使用的主体的规定各有不同。德国将国家机关规定为法院、仲裁法院和警察机构。日本将国家机关规定为立法、司法机关。而大多数国家直接将公务使用的主体规定为: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机关。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在法条中明确公务使用的主体,并强调行为的目的是执行公务。

(四)其他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11项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属于合理使用。该条的立法本意是促进少数民族的教育和发展,但实际上却对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这一规定在其他各国立法中绝无仅有,与国际公约也很不协调。而该项作为合理使用法定情形之一,限制着著作权,且限制的原因和合理性没有充分依据。国家可以通过财政拨款等形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翻译使用汉语言文字作品的报酬,而不应以立法的形式直接取消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缺陷:我国在立法仅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不仅在外延是不周全的,而且在具体规定上也存在着适用模糊的缺陷。如我国《著作权法》对模仿和滑稽模仿、某些国家机构进行的演奏、插图目录等就没有相关的规定。《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就对个人复制的数量未加规定;第2项中对适当未做规定,对引用的数量和质量也未明确;第5项中对学校和少量的确切内涵未加限定等等问题存在。因而应对我国立法方式加以修正,否则不仅不利于司法操作,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发挥知识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作用。

关于知识产权投资,以下哪项陈述是不正确的?

1.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所有权投资,而不是许可权、使用权等其他权利。极少数地方利用外国专利出资的案例只能是个案,不受《公司法》支持!如果外国专利技术用于国内企业出资(在中国没有专利申请),投资应以非专利技术为基础,也必须以所有权方式进行。

2、知识产权投资,必须注意投资与投资的关系。如需向甲公司投资或增资,甲公司为被投资方。当投资者投资于拥有知识产权的甲公司时,投资者不能是甲公司,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必须是甲公司以外的人。

3.技术秘密、保密配方等非专利技术可以用于出资。非专利技术,如技术秘密和机密配方,也是知识产权。值得注意的是,非专利技术的产权在评估过程中需要经过评估机构的审查,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

4.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量化,并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必须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

5.评估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时,企业需提供科技查新报告,而发明专利和软件技术暂不提供。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申请版权登记,以保护自己的专有权益。在生活中我们也随处可见,各类版权作品,如电影、游戏、电视剧、小说、音乐等等。那么可申请版权登记作品类型都有哪些呢?

▲可申请版权登记作品类型: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关于版权登记的相关规定:

1.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在法律规定年限内对作品享有独占权。除法律规定的可无需支付报酬情况外,他人使用作品须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2.版权的保护期限,个人是一生至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对单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3.版权,又称著作权,主要包含以下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又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4.版权具有地域性。对版权登记作品的具体保护内容由各国自行制定,如怎么保护,作者有哪些权利,保护期限多长等。作品发生著作权使用行为将根据在哪国使用来判定。可申请版权登记作品类型主要有9类。

1、软件著作权质权登记流程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注:合同涉及软件已进行东莞著作权登记的,需先做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

2、填写软件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3、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4、缴纳申请费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软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5、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6、补正程序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补正仍不符合登记办法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7、获得软件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可登记我中心网站,查阅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公告。北京地区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查阅到所申请软件的登记公告后,可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在该软件登记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到我中心版权登记大厅领取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联系地址是外地的,我中心将按照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地址邮寄证书,请务必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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