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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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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作者:东莞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28 08:29:03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

申请版权登记

一、如何申请版权登记

1、作品登记申请书。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作品说明书写作要求:

(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

(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

(3)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

(4)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

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如何申请著作权版权登记证书

1、填写《作品登记表》及《权利保证书》,缴纳作品登记费用。

2、作品登记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作为一名摄影师来讲在拍摄的时候时常会拍到当地的一些建筑,如果您想要把这些建筑的照片发布出来,最好提前的了解下摄影拍建筑发布侵权吗?想要了解此问题的朋友可以跟着小编的步伐认真的阅读下面文章内容吧。摄影拍建筑发布侵权吗?其实建筑物有专有版权,即外观专有权。不进行商用则不侵权,进行商用就属于侵权。

1、侵犯著作权需要具有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

2、需要具有侵犯著作权的损害事实。损害事实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

3、需要存在侵犯著作权的因果关系。只有当侵犯著作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虽然侵权违法,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4、需要存在侵犯著作权的主观过错。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建筑摄影侵权属于侵犯著作权如何赔偿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最高五倍的惩罚性赔偿。

摄影拍建筑发布侵权吗?建筑摄影侵权属于侵犯著作权如何赔偿,这些有关于著作权的问题在以上的文章中,小编已经为您做了详细的介绍,如果说您也是摄影爱好者,而且在平时的时候也喜欢拍一些建筑,或许以上文章中的内容会对您有帮助呢。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已经全面打响,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注意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了。版权登记当然就是最紧凑的一环,我们打开新闻,经常可以看到关于侵权的事件,尤其是娱乐圈,都要演变成一件喜闻乐见的事情了。但版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版权登记应该怎么办理。

版权的登记服务实现著作权人或版权登记代理人在线登记。个人用户及单位用户进行注册后,即可通过平台进行作品东莞著作权登记申请,自动生成申请表,在线提交身份证明、作品样本和相关附件。版权局对您申请的版权作品进行审查,会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您是否登记成功,以便您对作品做进一步处理。对登记成功的作品您可以进行网上作品托管来保护作品的安全,同时可对作品委托给相关部门进行展示作品并交易。登记平台在方便著作权行政机关管理的同时,大大简化著作权人在著作权登记上所花费的时间和人力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版权登记的方法步骤

用户注册:个人用户及单位用户打开当地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点击右下方著作权作品登记,然后点击右上方注册窗口,注册成功后进入登录窗口。

进入登录窗口后,在线提交身份证明、作品样本和相关附件,填写申请表、各种表格,完善信息登录。

填写完成后,提交省版权局审核。

省版权局对提交的作品进行合法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作品不予登记,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作品予以登记并发放证书。

作品登记实行免费登记,一律不得收取当事人的钱物,当事人如有发现收取钱物者,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投诉。

电子出版物_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

一、什么是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电子出版物与传统纸张出版物相比具有不同的特性:信息量大、可靠性高、承载信息丰富,具有较强的交互性,制作和阅读过程需要相应软件的支持。

二、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问题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关于发表权问题著作权法中已经对“已发表”和“未发表”作品保护的区别进行了严格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有关“发表”的规定是,在网络上传输作品被称为“发表”。但被称为“发表”的网络传输作品是有条件的:第一、由作者授权后在网络上公开的作品。第二、作品须在较大范围内被公众得知。第三、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如果作品已经以其他方式公开过,即便第一次进人互联网络,也不被视为发表。因此在判断是否侵权、确定解决方式时,电子出版物的网络传输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发表”的要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有关数字化复制权问题在制作电子出版物时,必须对原始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即把所有信息都用数字技术进行加工处理、数字技术的应用、网络媒体的传播又引起了复制权问题。目前,理论界对作品数字化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是著作权中的复制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

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有关合理使用问题世界各国的现行著作权法中都对“擅自复制”作了禁止性规定,以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义在不同程度下允许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充分体现了通过著作权法来平衡版权拥有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立法精神在传统的印刷和传播途径中,高成本、长周期以及受较强地域性限制等因素使得个人的合理使用还不足以给著作权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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