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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摄影作品版权登记如何查询?
商标与版权之间的区别,会面对各种各样的广告,在广告上面会有千奇百怪的品牌或者商标。那么商标与版权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来看看东莞版权登记的介绍。
商标与版权之间的区别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持有人对该商标享有专有权,商标持有人取得的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其商标拥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权利。也就是注册商标以后你就会拥有该商标的权利(使用权,许可使用权,独占权,禁止权,投资权,转让权,继承权)。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商标与版权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1、申请机构不一样。
商标是通过商标局进行申请的,版权是通过中国版权登记中心来登记的。
2、保护对象不同。
要严格履行商标注册程序才能获得商标权,并且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商标注册人会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一般自动就能够产生,不需要哪些特定的程序,是以作品的完成为著作权产生的标志而不是发表时。
3、保护期限不同。
商标只有10年有限期,超越10年需要进行商标续展。而版权进行挂号以后,维护期为作者毕生及身后50年。
4、客体不同。
商标是区别同一产品或许效劳的纷歧样经营者并表明产品或许效劳质量的商标标识自身。而版权(著作权)是对于文字、音乐、艺术、科学创造等自创的维护。
网络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
1、须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了各种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的使用行为,主要包括:1.未经许可,发表其作品。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其发表权的行为;2.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侵犯了其他作者的发表权、改编权或获酬权;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酬权;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8.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即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9.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侵犯了他人的专有出版权。10.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侵犯了;1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即盗版行为;12.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1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这些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网络作品问题。
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的特殊作品,是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因此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网络作品是受的客体。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要证明网络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就要证明该类作品属于作品范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无明文规定。《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作品中也未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含义作了解释,即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而网络作品又是数字化作品,它尽管脱离有形载体,但并不影响其独创性,并且任何网络作品都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内,能够被他人使用联网主机阅读、下载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的打印,因此符合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要求。因此,网络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著作权及作品规定,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2、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构成条件。王泽鉴先生讲损害系指权利或利益受侵害时所生之不利益。易言之,损害发生前之状态,与损害发生之情形,而相比较,被害人所受之不利益,即为损害所在。网络运营商将版权人的作品上载到网络上,给版权人是否造成损害,即是否造成不利益。知识产权的作用体现在被使用上,如果使用人越多,知识产权所体现的价值就越大。甚至可以讲,如果这项知识产权从来未传播,未被使用过,该权利的价值就无从实现。因此,衡量权利人是否遭受到了损害,应当结合从作品上载到网络前后作者收到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来考虑。国外版权联盟委托一些中介机构,对报纸和图书上网以后对现有的媒体的发行率影响的进行研究,结论是负面并不是很大,甚至由于网上传播,反而有正面影响.不论网上传播是否有益于报刊的发行率,但一个结论是可以得出的:版权人的利益(或者不利益)是与网络传播对传统媒体发行率的影响相关的。
如果网络传播异常发达,导致报刊、杂志无人购买(发行率极大降低),我们可以认定作品一旦上载到网络上,版权人就存在损害事实。反之,如果网上传播的实际效果是给作品做宣传,给版权人做广告。网上宣传促进了作品的销售,则版权人因网上传播而得益。虽然对于网上传播是否给版权人带来民事损害,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研究,但笔者认为鉴于我们网络发展的现状,版权人即使受到损害,其危害性也是极其微小的。同时正是由于网络运营者的这些网络上载行为,才丰富了中文网络的内容,增加了中文网络与世界上其他网络的竞争力,这最终有利于包括版权人在内的全球华人的利益。但是从网络方面看,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的必备要件。
3、须有主观的过错责任。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认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再一种认为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网络作品侵权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由于网络上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灵活性、易变动性,发现侵权事实的著作权人,实难证明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即使已明知的侵权行为,都有可能被聪明的侵权人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加上种种规避法律责任的措施。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则网络经营者和广大网络用户将可能动辄得咎,其结果将影响网络产业的发展和互联网应有之效用的发挥。况且,只要有侵权后果,便须赔偿的无过错责任,也是广大善意的网络用户所不能接受的,与法律公平之要求亦不符。基于此,对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采过错推定责任为宜,将举证责任加给侵权行为人或责任人,既保证被告有充分的辩解机会,又适当地减轻了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甚合法理。因为,一般人应当知道凡作品必有其著作权人,凡转载、摘编或利用他人作品,均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这是有正常注意能力者之应尽义务,而凡是尽到了正常注意义务的人,都能在取得著作权人授权之后,或者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只有当每个人在使用他人作品之前都能尽到正常注意义务之时,著作权的保护才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而过错推定原则能对此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我国涉及有关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具体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4次会议上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网络终端用户的侵权行为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未作明文规定,《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输是属于著作权规定的一种使用方式。著作权人理所当然享有使用方式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这种方式,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这就是说,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将其作品上网传输,否则就是侵权行为,但法定许可的例外。《解释》第四、五、六条的规定具体阐述了网络服务者法律责任,分别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将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什么是违反著作权的,著作权的程序是什么?
1.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汉字著作权协会代表文字作品作者进行相关权利保护,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汉字著作权协会是著作权文字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它是经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从事著作权服务、保护和管理。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权的规定,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此外,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发生地。因此,当你发现一个案件时,对方可以向你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选择向你发现侵权行为的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你可以向他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法院认定其构成侵权,赔偿的具体数额要求对方提供具体的损失证明。对方提供的补偿标准一般以版权局相关基本薪酬的3-5倍为基础。
基本薪酬标准是:(1)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2)演绎作品:(1)改编:每千字10-50元(2)编译:每千字3-10元(3)翻译:20-80元/千字(4)注释:注释应参照原作品的标准。需要指出的是,侵权赔偿不是以你是否获利为基础,而是以权利人是否遭受实际损失为基础,但如果你不获利,就可以作为法院减少赔偿的依据。
4.我建议你联系对方的律师,这样你就可以知道著作权协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的侵权行为以及他要求的赔偿金额。如果您对对方的相关材料和要求有初步了解,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或选择法庭诉讼。一旦你选择了法庭程序,你可以根据你以前与对方律师的接触来制定自己的应对策略。
5.关于出版社的责任,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版社对出版作品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能够证明出版社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出版侵权作品,则出版社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出版社如能证明该出版物具有合法来源,则只承担停止出版发行等侵权责任,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诉讼主体的侵权及赔偿标准?著作权包括作品的个人权利和作品的财产权。作者人格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达自己风格的作品来获得声誉和声望,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作者终身享有这一权利,不得转让、剥夺或限制。在作者死后,它通常由他的继承人或法律机构保护。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作品的人格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向公众发表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和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就是保护作品不被歪曲和篡改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是一定要去办理的,相信这一点法律意识大家都会有,但是软件著作权去哪里办理?或许有一部分的朋友会不了解,如果是现在的你也想要办理软件著作权,但是不知道该去哪里办理,请跟着小编在下面文章中找答案吧。软件著作权去哪里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会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委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软件著作权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东莞著作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2、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
3、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4、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5、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证书或其它书面邮件。
6、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7、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下载《非职务开发证明》《非职务开发保证书》)。
8、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在我们研发出一款新的软件之后,自然是需要申请软件著作权的,这样对于自己辛勤的劳动成果是有着很好的保护,但是如果你对于软件著作权去哪里办理?并不是特别了解,请认真的阅读上面的文章内容吧或许会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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