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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软件著作权流程是怎样的?
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都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这种情况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那么什么是著作权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包括哪些情形呢?什么是著作权合理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且无须支付报酬的一项制度。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一般须满足以下适用条件:1)作品应当是已经合法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通常不适用合理使用;2)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尊重作者的人身权;3)合理使用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且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13种情形(三)的范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著作权合理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十三种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品自愿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第七条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处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第八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搞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一(年代)一(作品分类号)一(顺序号)号。国家版权局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应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版权局。第十二条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交纳查阅费。
第十三条有关作品登记和查阅的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录音、录像制品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计算机软件的登记按《计算机软件东莞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怎样的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怎样的?关于这一问题,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限制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一)在使用目的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10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行为是出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目的。允许对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立法目的主要是满足使用者的文化活动自由,基于非营利目的以如上方式使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符合该创作作品被放置于公共场所的目的。而且这类使用并不足以威胁著作权人的利益,反而是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体现。因此,对于该条应强调使用目的的非营利性,并列明各种具体情形的使用目的。
(二)在使用方式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关于教学使用。当前教学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应将播放、表演这两种使用方式补充为教学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形。这样,有助于满足公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满足聋哑人和盲人的受教育权。应当说明的是,以播放、表演方式使用作品不仅涉及作品的著作权,还涉及用于播放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和表演作品的表演者之邻接权。第7项规定的公务使用的使用方式也应当列明。根据现实中允许的公务使用作品的一般情况,应将公务使用方式限定为复制和翻译,而不应包括表演、改编等其他使用方式。
(三)在使用主体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7项的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所指国家机关,过于笼统,应加以限定。国外立法对于公务使用的主体的规定各有不同。德国将国家机关规定为法院、仲裁法院和警察机构。日本将国家机关规定为立法、司法机关。而大多数国家直接将公务使用的主体规定为: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机关。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在法条中明确公务使用的主体,并强调行为的目的是执行公务。
(四)其他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11项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属于合理使用。该条的立法本意是促进少数民族的教育和发展,但实际上却对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这一规定在其他各国立法中绝无仅有,与国际公约也很不协调。而该项作为合理使用法定情形之一,限制着著作权,且限制的原因和合理性没有充分依据。国家可以通过财政拨款等形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翻译使用汉语言文字作品的报酬,而不应以立法的形式直接取消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缺陷:我国在立法仅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不仅在外延是不周全的,而且在具体规定上也存在着适用模糊的缺陷。如我国《著作权法》对模仿和滑稽模仿、某些国家机构进行的演奏、插图目录等就没有相关的规定。《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就对个人复制的数量未加规定;第2项中对适当未做规定,对引用的数量和质量也未明确;第5项中对学校和少量的确切内涵未加限定等等问题存在。因而应对我国立法方式加以修正,否则不仅不利于司法操作,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发挥知识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作用。
著作权和版权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大多数人认为版权和著作权的意思完全一样,那么版权和著作权是什么意思呢?版权来自英美法律体系,由英语版权翻译而来。从这些词可以看出,它的直接意思是“复制”。显然,这个阶层更注重作者的财产权。著作权来自大陆法系。相反,大陆认为它非常重视提交人的个人权利。然而,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每个人都有融合在一起的趋势。版权和著作权有什么区别版权和著作权的区别在中国,版权等于著作权,这没什么区别。版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获取版权有两种方式:自动获取和登记获取。在中国,根据著作权定律,当一项工作完成时,会自动出现版权的情况。所谓的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它是创造出来的。根据不同的性质,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和邻接权。简单地说,著作权是针对那些创造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相关行业中从事或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参与者,如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版权是自然法中的作者财产权(所有权)还是法律赋予作者的作为社会让步的有限法定垄断权(调整权)?正确回答这个问题的前提是确定版权的概念:版权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利还是为了增进知识?当然,版权定律有两个功能,但它的基本思想是什么?当作者的权利与公众的福祉发生冲突时,谁是第一位的?
“版权的主要目的是随着知识的进步,促进新作品在公众中的复制和传播。版权通过授予作者复制和分发的专有权来鼓励创作者的创造性活动。为了促进公共福利,作者对这些权利有许多限制。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合理使用制度上。版权调整权涉及三个利益群体——作者、出版商和用户。作为支持知识进步的基础,版权法不仅要考虑给予创作者和传播者报酬,还要关注支付这些报酬的使用者的合理权利。自18世纪初在英国,版权一直是试图平衡创作者(和他们的出版商的权利和用户的权利的产物。现在和将来,所有三个利益集团都将版权作品用于不同的目的。
作者将它们作为新作品佩戴,出版商在市场上发行它们,消费者在家里、学校和办公室使用它们,而作者是有创造力的。发行人进行商业用途,而消费者进行个人用途,这可能涉及商业问题,也可能不涉及商业问题。版权数据的创造性使用和私人使用将与出版商和企业主控制商业使用的目的相冲突,这在各种竞争利益并不容易。为了使事情更加复杂,不同群体的成员在不同的时间会有不同的立场。例如,一个作者希望可以自由引用别人的作品,但他不希望别人无偿引用自己的作品;出版商想出版别人书的一部分,但不愿意给别人这样的折扣;只有消费者的立场保持不变:他们想自由使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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