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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摄影作品版权申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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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摄影作品版权申办费用

作者:东莞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23 08:42:59

版权登记有不同的类型,每种类型都适应着不同的作品,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版权登记的四种类型及适应哪些作品。

1、作品东莞著作权登记

作品著作权登记,顾名思义就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本身享有著作权权利的登记。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2、著作权合同备案

权利人就享有的著作权权利进行交易或许可他人使用时,就相关合同进行的登记,具体一般包括著作权转让合同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登记。

3、著作权质权登记

著作权质押合同只有登记后才能生效,所以如果以著作权出质的必须进行有关登记。其中出质的权利包括: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

登记主要针对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录音、录像制品;表演者对其表演;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等有关权利事项进行的登记。因为以上这些权利虽然不直接属于著作权,但它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的保护范畴,所以对该类权利登记,可以起到一样的作用与效果。

如何确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值?谁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如何确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值?谁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既是一种人身权,也是一种财产权。著作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对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创作好作品。如何确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值?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主要内容如下:

(1)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作人,但导演、编剧、歌词、作曲家和摄影师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影视作品是指完成的电影,而不是剧本和脚本。也就是说,制片人从整体上享有著作权的影片,而其他人只享有签署影片的权利和根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戏剧、音乐和其他可单独用于影视作品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权利。例如,影视作品的剧本不仅可以作为拍摄影视作品的依据,还可以作为书面作品,所以剧本创作者可以单独对剧本进行著作权练习;电影和电视作品中的插曲或背景音乐可以作为独立音乐作品欣赏著作权以上。

谁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影视作品是指在电影、磁带等特定物质载体上制作的作品,由一系列相连的图片或伴音组成,只能通过特定的机械装置进行放映和播放。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属于制作人。

《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应由制作人享有。影视作品的制作者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整体,但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剧本、摄影、歌词等相关作者的共同努力。从这个角度来看,影视作品也具有合作创作的特点。

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但是,编剧、导演、摄影师、作词人、作曲家等作家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根据与制作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著作权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可以行使部分共同创作的影视作品的作者,有权独立行使其著作权权,如剧本、音乐及其他可以独立用于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方法的作品。电影和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但作者属于导演、编剧、作词人、作曲家和创作这部电影的摄影师。由此可见,影视作品的制作者享有修改、出版、保护其完整性、使用、获利和转让影视作品的权利。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版权登记有利于保护版权人的权益,那么版权登记该如何选择版权登记类型呢?版权登记需要做很多准备,版权人需要对此有所了解,那么怎么选择版权登记的类型呢?

版权登记即东莞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的类型是根据作品本身的表现形式来分类。主要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著作权两类,作品著作权又包含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如果是指计算机软件产品,即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如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即进行美术作品登记;

如是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文字作品,即进行文字作品登记;

如是歌曲、交响乐等作品,即进行音乐作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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