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东莞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东莞美术版权代理如何选?
很多影视工作的创作者对于影视作品的归属问题还有一定的不解,其实影视作品著作权是一个比较有用的权利,影视作品在创作以后应该及时的申请作品著作权,只有将影视作品著作权才能对作品进行很好的保护,今天就让小编来为你科普一下关于影视作品东莞著作权登记的相关内容,也带您了解影视作品被侵权了要如何处理。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根据相关规定,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认定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五点:
1、如无相反证据,以影视作品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2、未明确标明权属信息,无相反证据的,以在影视作品上署名的出品单位为著作权人,无出品单位署名的,以署名的摄制单位为著作权人;3、行政机关颁发的各类许可证可以作为确定著作权人的参考,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权属的依据;4、无相反证据的,境外机构对影视作品权属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5、就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合同约定的,依合同确定制片者及著作权归属。
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影像作品侵权的认定主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条件: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影像作品。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文,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那么哪些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行为?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以上表述中,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也构成发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侵犯著作权罪的成立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定罪条件,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为加重处罚条件。其中,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以上的;3)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2500张以上的;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行为对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的;3)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的;4)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的;5)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6)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①项至第⑤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著作权侵权犯罪行为非法经营数额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1)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2)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3)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4)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我国《刑法》,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属于上述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2)对于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3)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4)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罪或者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上述犯罪的共犯论处。
图形版权也是众多版权当中的其中之一,可以将自身的版权通过转让的方式给予其他人,这也是进行版权的转让,但是图形版权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也会比较多,因此其中的注意事项提前了解清楚也是很有必要,接着小编带您了解,图形版权转让注意什么?希望以下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1、作者确保该论文为其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问题和保密科研项目。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作者承担。
2、作者确保论文的署名权无争议。若发生署名权争议问题,一切责任由作者承担。
3、作者自愿将其拥有的对该论文的以下权利转让给编辑部:
4、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
5、网络传播权;发行权。
6、第3条的转让权利,作者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但作者本人可以在其后继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译)该论文中部分内容或将其汇编在作者非期刊类的文集中。
7、该论文在《中国空间科学技术》发表后,编辑部将向作者按《中国空间科学技术》稿费标准支付一次性稿酬,并赠送样刊。若编辑部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支付作者稿酬。
8、作者授权《中国空间科学技术》编辑部在出版该论文的期刊版权上作如下声明:未经《中国空间科学技术》编辑部许可,任何人、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载、摘编本刊所刊载的作品。
图形版权转让注意什么?对于版权的转让者来说,以及受让方来说都是不能马虎对待的,因为图片版权转让过程中面对的问题比较多,稍有不注意,很可能导致图形版权转让出现失败或者出现异议的状况,参考之后让您后期办理过程中,也能避免踩坑。如果大家想了解到更多关于版权转让的问题就来进行咨询。
不经许可,只要付酬就可使用的作品
在下列各种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只要按规定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
一、作品刊登后,依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刊登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依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录音制作人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作品,依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只对上述三种情况使用作品范围作出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支付报酬作了规定,除此以外需使用作品,应当得到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使用人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方式有口头或书面两种,不论采用何种形式,都是著作权人转让自己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受许可人均应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
上一篇:东莞软件版权登记办理过程
下一篇:东莞摄影著作权流程是怎样的?
最新文章
- 东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详解[ 2024-09-05 ]
- 东莞音乐著作权登记的详细规范与指导[ 2024-09-05 ]
- 东莞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办理周期全面解析[ 2024-09-05 ]
- 东莞音乐著作权登记办理周期的全面剖析[ 2024-09-04 ]
- 东莞音乐作品版权登记的全面指南[ 2024-09-04 ]
- 东莞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指南[ 2024-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