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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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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文字著作权登记代理机构如何选?
如何进行作品的东莞版权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应向当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作品登记,在办理手续时应填写《作品登记表》和权利证明,交纳相应的登记费。作品登记后将予以公告。
由于计算机是现代科技的产物,而计算机字体(字库)出现的时间不是很长,如果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几乎都没有过保护期,因此要做到不会产生版权纠纷等问题,那么就需这样: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由于计算机是现代科技的产物,而计算机字体(字库)出现的时间不是很长,如果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几乎都没有过保护期,因此要做到不会产生版权纠纷等问题,那么就需这样:
(1)用正版操作系统本身带的字体(微软雅黑除外);(2)允许非商业性使用,而我们又仅限非商业性地使用;(3)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4)过保护期的字体;(5)自己设计开发的字体可以参考以下几种完全免费的字体:方正:方正黑体、方正书宋、方正仿宋、方正楷体思源:思源黑体、思源柔黑体、思源宋体站酷:站酷酷黑体、站酷高端黑体、站酷快乐体、站酷意大利体。除了以上免费的字体,其它字体版权的使用方式上分为两种:
1、商业用途:用于商业用途,即发生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2、非商业用途:除上述的使用情况以外的。
其具体授权情况:在非商业用途中,不需要授权就可以直接使用该字体,完全不用担心会造成侵权的问题。在商业用途中,必须要在版权方授权范围内才能使用,否则就构成了侵权。比如:以学习、研究为目的的使用某非免费字体,这样的情况就算非商业用途;以广告、商务往来之类的用某种非免费字体,那就得算是作商业用途,就涉及到是否侵权的问题了。现在微软系统中自带的字体,微软公司已经提前得到授权,所以我们大可安心使用。但其也有一个例外的字体,那就是微软雅黑,商用版权依然在方正公司。
法律关于软件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第十六条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权利。继承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权利的保护期。
第十七条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发生变更后,由合法的继承单位享有该软件的各项权利。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发生变更,不改变该软件权利的保护期。
第十八条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有权许可他人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使用权。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许可他人行使使用权时,可以按协议收取费用。软件权利的使用许可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和时间内行使使用权。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独占许可的,被许可的软件权利应当视为非独占的。上述许可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第十九条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由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享有者,可以把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转让给他人。软件权利的转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满后,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该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即行终止。凡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软件的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一)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而无合法继承者;(二)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
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将其规定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其核心在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特征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关注侵害人的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其宗旨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此类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因现代化社会下迅速发展的高科技致使普通公众遭受危险、侵害,而又无法对自身所遭受的危险、侵害举证证明,同时此类侵权行为存在合法基础的一类侵权行为。)因其宗旨在于对不幸损害在社会群体间进行合理分配和救济,为此该归责原则不对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予以关注和考量。
无过错归责原则通常与责任保险联系在一起。即通过社会制度的事先安排,让从事高科技、高危险作业的潜在侵害人在日常营业中投保责任保险,缴纳保险费由,一旦今后营业中发生事故或侵权,则法院将直接基于潜在侵害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潜在侵害人承担责任,潜在侵害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事先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通过理赔款获得补偿,并最终实现分散社会损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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