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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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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美术作品版权费用是多少
随着目前人们对软件开发著作权保护力度的加大,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发展也较为迅速,很多人由于之前缺少相关的经验,进而在各种各样的代理机构中不知道怎么入手选择,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东莞著作权登记代理机构选择时需要重点考虑的事项。
第一,看代理机构实力情况。选择合适的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大家首先要考察的便是该代理机构的实力情况,一家综合实力较为雄厚的代理机构,其后期提供的服务质量也相对更有保障。考察代理机构的综合实力,大家可着重从资质条件、办公条件、成功案例、市场口碑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看代理机构员工素质。员工素质情况也是大家选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时需要重点考察的内容,员工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后期的服务水平,建议大家深入实地进行仔细考察,比如员工是否持有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是否拥有合格的学历要求及教育背景等。如果员工素质不达标,则建议大家应慎重考虑,避免因为员工素质问题而影响后期的软件著作权代理。
第三,看代理机构实际报价。实际报价情况是大家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很多客户因为价格原因而最后上当受骗。建议大家在保证自身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再在自己备选的几家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中反复考察和比较,进而选择物美价廉、物超所值的代理机构。
邻接权有哪些内容?邻接权和著作权的区别
邻接权内容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依法享有的特定的专有权利的统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指作者及其他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著作从本质上讲,是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虽然不是著作权,但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两者同属于知识产权范围。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邻接权和著作权的区别
1、邻接权中除了表演者权之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则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
2、邻接权的权利范围往往是法律规定的有限几种,而著作权的权利范围则非广泛,法律在列举了很多种使用作品的方式后还规定了概括性条款,即“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著作权的主体则多为自然人。创作,是为思想和情感寻求形式的过程,是设计完成文学艺术形式的行为,是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而构思主要是一种内心活动,所以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惟一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事实作者。而邻接权作为一种传播权,其主体多为新闻媒体等组织或法人。
4、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例如某甲录制歌星某乙的唱片贩卖,获得利益,那么邻接权保护的就是这些“利益”。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
5、邻接权的行使也要受到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例如,表演者表演作品,有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但如果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同意,表演者的这种许可就是无效的。由此可见,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更多的是一种禁止权,即有权反对他人在未经授权的著作权人的配合。而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则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
著作权价值如何评估?
著作权价值的评估方案可以分为三个大类:一类是遵循劳动价值论,从生产投入的角度对价值进行评估,即成本法或称重置成本法:一类是建立在均衡价值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寻找类似著作权作品的市价来进行估值,即市场法。另一类是从著作权需求方出发,以著作权权利能够带来的收益评估著作权价值,即收益现值法。
1、重置成本法。是根据假想重新创造资产所发生的所有花费并考虑一定的损耗而评估其价值的评估方法.基本公式为:评估值=重置成本–损耗=重置成本×成新率.
2、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式中:P—被评估版权的价值。—第t年的净收益。i—折现率。t—收益可以持续的年限。n—版权有效年限.3、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分析当前市场上可对比资产交换价格来确定资产的评估值.其基本公式为:被评估版权价值=同类交易实例价格×调整系数.
著作权价值评估要素
1、作品作者及其基本情况(业内影响力、以往作品等作为参考因素)。
2、作品基本情况,包括作品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使用情况。
3、作品的类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喜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4、作品的创作形式,包括原创或者各种形式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
5、作品的题材类型、体裁特征等情况。
6、著作权版权登记情况。
7、相关权利在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质押、诉讼等方面的限制。
8、作品的创作成本、费用支出。
9、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转让、许可使用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情况。
10、著作权版权权利维护方式、效果,历史维护成本费用的支出情况。
11、相关行业政策和作品所在市场发展状况。
12、作品的使用范围、市场需求、经济寿命、同类版权的竞争状况。
13、作品使用、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
14、同类作品近期的市场交易及成交价格情况。
软件著作权侵权证据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二是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接下来由的小编为您介绍软件著作权侵权证据有哪些。一、软件著作权侵权证据有哪些?
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来搜集证据:
第一,原告软件著作权是否有效存在的事实。对于这一点而言,原告可以提供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软件文档、发表的证据、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软件登记证书等。其中最为有力的证据是软件登记证书。尽管计算机软件与其他作品一样,其著作权在我国是自动产生的,即随着软件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但是,在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登记是登记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初步的表面的证明。如果被告试图证明该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原告,事实上是近乎不可能的。
第二,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真实发生的事实。执法机关当场查封的侵权软件是最有效的直接证据。但是由于非法复制软件的行为隐蔽性极强,不少侵权软件是根据买方的要求临时拷贝的,很难做到人赃俱获。事实上,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供侵权软件与被侵权软件的对比情况、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发票、提单、宣传资料等间接证据。间接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在运用间接证据时,除了要求间接证据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外,还要求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并且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能够得出惟一性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被告可以提供己方软件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对原告的事实主张作出反驳。对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发生的认定涉及专门性的问题,比如需要对当事人双方软件进行同一认定或者实质性相似认定,这种工作非专业人员不能胜任,需要他们运用专门知识和专门技术进行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外,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存在的质证过程,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即有些案件需要当庭对双方软件进行演示对比。
第三,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表明原告软件销售量下降的有关财务帐簿,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财务帐簿所载明的销售数量、价款、生产成本等,都可以通过推定来证明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所导致的损失。
第四,被告的主观过错。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当然也不能例外。因此,原告还必须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原告在查找被告的过错时并非是仅仅去考察被告的内心世界和主观状态,而是采取"中等偏上"客观标准来衡量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如果衡量的结论是否定的,则被告有过错。在这里,"中等偏上"的标准要求行为人像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那样行为,同时应考虑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具体特点来确定该标准的具体内容。
二、软件著作权侵权证据该怎么搜集?
在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侵权证据的收集与提供是一个决定胜诉与否的关键环节,由于侵权人使用侵权软件的隐秘性与封闭性,以及软件本身易删除的特性,所以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自己独立收集侵权证据是极其困难的,所以他们经常借助公证机构、法院或行政机关来调查或收集证据,所以原告提供的证据通常为公证的证据、法院诉前或诉讼中保全的证据或行政机关(如版权局)现场检查记录。尽管取证的成本比较高,但是这些证据的效力在形式上通常高于原告自己独立收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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