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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版权登记指南
有东莞版权登记需求的人越来越多,但了解相关知识的人却不多。今天小编将汇总所有版权登记相关信息,打包一份版权登记指南送给你。
■ 东莞版权登记指南一:版权保护期限版权保护期限为公民的,为作者一生至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为法人或其他职务的,为发表之日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 东莞版权登记指南二:版权登记流程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 东莞版权登记指南三:版权登记所需资料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利归属的证明、作品的样本、作品说明书、申请人的授权书。
■ 东莞版权登记指南四:版权登记办理周期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文件齐备后,约2个月左右可以拿到版权登记证书。
■ 东莞版权登记指南五:可登记的作品类型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 东莞版权登记指南六:版权登记的好处提供权利归属初步证据,维护自己权益;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等;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等。
■ 东莞版权登记指南七:版权登记是强制性的吗版权登记实行自愿登记原则。且就算当事人不登记版权,在他创作作品的过程中,他就是其作品的版权归属,登记版权是为了更好的确权和维权,方便保护和交易。
软件著作权怎么办理?
一、软件著作权怎么办理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要填写的内容包括:
1、软件全称、简称、版本号、开发完成日期、软件开发情况(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下达任务开发); 2、原始取得权利情况、继受取得权利情况;
3、权利范围、软件用途;
4、技术特点(软件名称、用途、技术特点、开发的软硬件环境、编程语言及编程语言版本号、程序量、零售价格);
5、软件著作权拥有状态、申请者详细情况、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申请者签章。
二、为什么要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1、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2、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3、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4、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5、 在进行软件企业认证(双软认证)、高新企业认证、创新基金、种子基金等国家科技项目申报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6、 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简单通俗的说:登记并不是著作权产生的必须条件,但是代价不大却很有用。
美术作品版权侵权类别,该如何认定?
版权对于作品的保护类型较多,美术作品就是其中之一。而面对版权侵权乱象,对于美术作品版权的侵权类别有哪些,又该如何认定?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
一、美术作品版权侵权类别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侵权案件可较直接的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加以解决,在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类侵权案件,即典型的需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剽窃行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论述。
二、美术作品版权侵权认定
1、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
2、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
3、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
4、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 如果有商标注册、专利申请需要,请百度搜索“
软件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它和一般的著作权不同,软件著作权是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而其他著作权,不用经过个别确认,作品产生就意味着著作权确定,即自动保护,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要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人享有软件的发布权、开发者身份权、署名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等相关权利。对于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转让的问题,下面就由为各位仔细的讲解一下具体的内容吧!众所周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种,其他著作权环境下的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已经成为共识。但是软件时的署名权能否转移,现行《条例》规定得并不明确。理由是与其他著作权的署名权相比较,存在以下区别:
一、软件的本质在于其功能和性能,可以视为一件“技术产品”。一般与制作者的人身关系联系不大,消费者注重的是软件质量与功能;而其他著作权环境下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则比较注重创作者的身份与作品的关系,其中作者的知名与否对消费者而言很重要,而软件的作者则不然。
二、其他著作权中如职务作品是强调从事职务创作者享有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而现行《条例》第十三条第1款明确职务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其中就包括署名权,开发者个人没有该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仅仅享有获取相应的报酬权。
三、很多软件的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参与的人员很多,同样一个软件可以由多个或不同的作者来完成,其署名有一定的技术困难;而一般作品除合作作品外,一般是自然人个人能够独立完成的,署名清晰、明了。
四、现行《条例》在规定软件著作权中署名权时,具体区分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不同情况下规定有所不同。对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转让中的署名权是否可以随财产权一并转让没有明确,仅在第十五条规定继承时署名权不能继承。笔者认为,软件受让方坚持要改成由受让方署名,而软件又同意的,法律不予禁止。而且此类情况在软件著作权交易习惯中并不少见,许多个人开发的软件在作为“技术产品”出售转让时,一般由受让方买断,其中明确包括署名权。
而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转让也涉及署名权转让的问题,考虑本身署名权已经与实施技术开发者分离的因素,同样允许当事人约定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将署名权一并转让,由受让方行使署名权,该类情况同样在软件交易中大量存在。故在现行《条例》对软件署名权是否可以转让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要做的是鼓励软件交易,为其提供好的法制环境,不要过分强调软件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移,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过多地干涉软件正常的交易,以免妨害软件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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