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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软件著作权不让登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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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软件著作权不让登记的原因

作者:东莞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6 08:46:51

软件著作权就好比国民的身份证,是一个身份证明。只要经过正常程序登记的软件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有人侵犯了你的著作权,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很重要。但有时候东莞软件著作权并不让登记,这又是什么情况呢?东莞著作权登记公司为您介绍:  

一、申请表存在缺陷: 1、软件全称不规范; 2、开发方式有误; 3、编程语言、软件环境、硬件环境、代码量、功能和技术特点有错误; 4、著作权人信息填写有错误等。  

二、提交的手册鉴别材料有缺陷: 1、格式是否符合中心要求; 2、程序中出现与申请人无关的他人信息等。 

三、提交的源程序鉴别材料有缺陷: 1、格式是否符合中心要求; 2、申请人提供了图形程序等; 3、程序中出现与申请人无关的他人信息。

四、其他材料有缺陷: 1、是否正确提供了非职务软件证明材料; 2、是否正确提供了LINUX申明; 3、是否正确提供了合作开发协议等。 

软件著作权登记过程中,一旦上述材料提交有误,都可能最终影响材料的顺利受理,进而会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说明修改,在此期间,该材料会暂时不予受理。 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一旦发现材料存在造假等行为,可能直接不予受理。  

著作权一般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可分为以下步骤:

1.原告作品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著作权的产生采用自动保护的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著作权即产生。因此,与专利和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不同,著作权侵权还涉及权利的有效性。在生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属于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作品范围;有独创性;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复制。只要不满足任何条件,原告的作品将不受著作权法律的保护。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没有侵权。如果原告的作品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法律的保护。

2.被告侵权作品及被告用法分析以下两个标准可用于分析被指控的侵权作品:第一,"接触",即接触先前作品的机会;另一个是“基本相似”,即应该被著作权保护的部分基本相似。其中,后者是鉴定的重点。当确定原作品和被告作品是否“实质上相似”时,我们应该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比较,以确定它们是否实质上相似。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有成功的案例来判定原作品与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相似之处。例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确认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认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之间的实质性相似性,并不构成侵权。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有必要分析被告的使用方式。相关知识产权法对“使用”有不同的含义。

在专利法中,它指的是“实施”,即根据向工业申请专利、制造相同的产品或使用相同的方法;相比之下,在著作权方法中,它指的是“复制”,即通过打印或复印将作品复制成一份或多份。当一件物品(如实用艺术品或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应特别注意“实施”和“复制”之间的区别,这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至于“复制”,这是使用作品的最常见方式,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52条第2款,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建造和生产工业产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

因此,在我国,以立体形式复制平面作品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犯。著作权侵权行为应采用过错原则(一)过错原则的定义过错原则包括一般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一般过错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犯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一般过错原则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其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也不能要求他承担责任。其目的是引导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在一般过错原则下,谁主张举证的原则适用于侵权行为。被害人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犯罪人主观上有过错,以确保其主张得到支持。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软件著作权问题,软件如果不登记可以取得著作权吗?这个疑问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关于著作权的取得在各国立法中主要有两种做法:1、自动取得制度,2、注册取得制度。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理享有著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软件只要完成(包含部分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软件著作权是否经过登记与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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