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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版权登记的好处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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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版权登记的好处及意义

作者:东莞鑫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28 08:34:05

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 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版权登记实行自愿登记制度。那么个人登记版权有哪些好处呢? 

东莞版权登记的好处及意义: 

1、加强对著作权的行政保护

(1)作品版权登记可以有效地维护作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提供的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为权利人在打击侵权盗版时起到证据作用。作者申请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是对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第一步。  

(2)各地版权局通过公布这些登记的作品,建立登记作品的信息查询系统,使潜在的作品购买者能够查询到这些登记信息。

(3)各地版权局对已经登记的作品要利用科技和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些作品的保护,特别是这些作品被侵权(如盗版)时能通过强大的行政力量打击盗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 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作者创作作品一方面是自己的兴趣,实现自己的人身价值。另一方面就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作者完成作品创作后是希望作品能产生经济价值,这就涉及到转让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让作品流入产业市场的问题。  

但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在与作者进行协商时一般都会要求作者证明其所提供的作品是作者创作的作品,该作品的权属归出让人所有。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当然也不希望自己将作品投入产业市场后被他人起诉侵犯著作权。  为了交易的顺畅和安全,作者往往不得不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所有人,但事实上有时作者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如果作者的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者的著作权登记证明书就会使被许可人消除顾虑,安心与作者进行交易,这样也促进了作品的使用。作品交易后将版权交易合同进行登记,有助于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对涉外版权贸易合同进行登记更有必要。

3、为司法机关解决著作权争议提供初步证据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1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当著作权人被侵权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时,著作权登记所发给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起到初步证明作用。如前所述,我国著作权实行“自动生效”原则。  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虽然可以提供手稿和有关协议予以证明,但对于有些没有发表的作品要证明自己是原始创作人有很大的难度,提供证据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如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由各地作品登记机构对作品归属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后进行的作品登记更加客观,更具有证明效力。  

网络版权保护的基础是什么?如何保护网络版权?什么是网络版权保护方法?很多人认为著作权指的是发表言论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这是非常片面的。著作权不仅包括文字,还包括艺术设计和科学领域的相关内容。随着网络信息的普及,网上信息变得越来越不安全,著作权侵权越来越多,无法制止,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范围显然需要扩大,那么网络版权保护该如何进行呢?什么是网络版权保护方法?如何保护网络版权?什么是网络版权保护方法?

网络版权保护方法1。注意我们自己的版权保护,及时清理我们电脑和其他用品中的病毒,并留下我们文章的原始证明,这样我们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就有了一个很好的理由。

网络版权保护方法2。对其网络工作进行登记操作。根据《自愿登记作品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络著作权人可以在各自区域的版权局开展著作权登记网络作品。此外,《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应该说,著作权登记在明确著作权权利归属、减少纠纷、维护著作权交易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是司法实践中最有力的证据。

网络版权保护方法3。借用新的技术手段。网络著作权人可以积极使用一些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和电子签名,来识别他们的网络作品。这样,在作品传播的过程中,作者的身份总能被辨别出来。事实上,目前,一种全新的、快捷方便的数字时代版权自我保护时间戳服务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认可,加盖时间戳的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因此,在线作品的作者及时申请时间戳,并在第一时间获得作品存在和内容完整性的证明,将有利于保护作者的权益。

网络版权保护方法4。提供创作网络作品的原始材料-申请文本或艺术著作权。网络作品的作者可以提供与网络作品创作相关的文件或资料,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经过思想阶段、构思阶段和表达阶段。例如,对于书面作品,作者可以提供纸质手稿、创作时的文章提纲、思路图等。而对于摄影作品,他可以提供底片、原始数码照片等。总之,所有有助于证明作品来源、作品创作过程和作者原件的文件和资料都可以提交。

网络版权保护方法5。网络注册帐户和密码验证。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鉴定方法。一般来说,注册后,网络用户将获得他们的帐号,密码和网址,这些将只有他们的注册人掌握和使用。上传和删除文章只能由注册者完成。因此,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能够成功登录到个人网络平台,并且能够完成修改密码、发布作品等操作,就可以确信自己是与其网络虚拟身份相对应的真实作者,而无需相反的证据。同时,为了增强上述方法的证明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提高相关信息的可信度。

网络版权保护方法6。网站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著作权人员的身份证明。在互联网上发表作品的作者通常需要使用相关网站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和平台,如注册成为某个论坛的用户、使用网站的电子邮件地址、使用网站提供的个人主页或空间。因此,如果法院认为网络著作权人发布的电子数据可信度低,可以从网络服务商处获取证据,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能够证明网络著作权人的相关信息,如用户名、注册信息、电子邮件地址等。在推广网站实名制的前提下,这种方法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在新浪微博等微博上添加V是一种识别作者身份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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